保險法 第 107 條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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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相關考題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何時始生效力?
  1. A.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
  2. B. 滿十八歲時
  3. C. 滿二十歲時
  4. D. 訂立時即生效

答案:A。保險法第107條: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