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11 條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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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相關考題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該處分權,非經何種程序不得對抗保險人?
  1. A. 經通知
  2. B. 經受益人同意
  3. C. 經公證
  4. D. 經法院裁定

答案:A。保險法第111條第2項: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