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17 條

第 117 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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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17條規定:…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__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 應填入?
  1. A. 十五年
  2. B. 三年
  3. C. 五年
  4. D. 二年

答案:D。保險法第117條原文為「二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否以訴訟請求交付?
  1. A. 僅得於逾期一年後起訴
  2. B. 經公會同意後得起訴
  3. C. 得直接起訴
  4. D. 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答案:D。保險法第117條: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