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19 條

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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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__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應填入?
  1. A. 五年
  2. B. 三年
  3. C. 二年
  4. D. 一年

答案:D。保險法第119條原文為「一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多久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幾分之幾?
  1. A. 一個月內;四分之三
  2. B. 一個月內;二分之一
  3. C. 二個月內;二分之一
  4. D. 三個月內;全部

答案:A。保險法第119條: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