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1 條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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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21條規定:…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__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 應填入?
  1. A. 三年
  2. B. 十五年
  3. C. 一年
  4. D. 二年

答案:D。保險法第121條原文為「二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者),其效力如何?
  1. A. 減半給付
  2. B. 喪失其受益權
  3. C. 由繼承人代領
  4. D. 仍得領取全額

答案:B。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受益人受領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