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答案:D。保險法第121條原文為「二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答案:B。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受益人受領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