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9 條

第 129 條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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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