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7 條

第 137 條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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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條相關考題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何種文件後,始得開始營業?
  1. A. 執業牌照
  2. B. 登錄證
  3. C. 營業執照
  4. D. 合格證書

答案:C。保險法第137條: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未領得前不得營業)。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