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8 條

第 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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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條相關考題

同一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何種業務?
  1. A.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2. B. 年金保險
  3. C. 人壽保險
  4. D. 再保險

答案:A。保險法第138條: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