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5 條

第 145 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44-1 條保險法全文第 145-1 條 →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