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9-4 條

第 149-4 條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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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