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2 條

第 162 條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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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