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5-1 條

第 165-1 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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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