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8-5 條

第 168-5 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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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5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68-5條規定:…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__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 應填入?
  1. A. 五年
  2. B. 二年
  3. C. 十年
  4. D. 三年

答案:B。保險法第168-5條原文為「二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