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9 條

第 19 條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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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__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 應填入?
  1. A. 十五年
  2. B. 五年
  3. C. 一年
  4. D. 十年

答案:C。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原文為「一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業務員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者,所屬公司得予多久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1. A. 三年
  2. B. 二年
  3. C. 一年
  4. D. 六個月

答案:C。管理規則第19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