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7 條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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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