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答案:D。保險法第59條原文為「十日」。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答案:C。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