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9 條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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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59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__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 應填入?
  1. A. 三十日
  2. B. 二十日
  3. C. 七日
  4. D. 十日

答案:D。保險法第59條原文為「十日」。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多久內通知保險人?
  1. A. 十五日內
  2. B. 三十日內
  3. C. 十日內
  4. D. 五日內

答案:C。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