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3 條

第 73 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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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相關考題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何種標準計算賠償?
  1. A. 投保時市價
  2. B. 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
  3. C. 保險金額全額
  4. D. 重置新品價格

答案:B。保險法第73條第3項: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