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答案:A。保險法第82條原文為「一個月」。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答案:D。保險法第82條第2項: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答案:B。保險法第82條第4項: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