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