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08 條

第 108 條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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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