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09 條

第 109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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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09條規定:…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__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 應填入?
  1. A. 二年
  2. B. 五年
  3. C. 十年
  4. D. 三年

答案:A。保險法第109條原文為「二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多久後始生效力?
  1. A. 五年
  2. B. 一年
  3. C. 三年
  4. D. 二年

答案:D。保險法第109條: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契約,二年期限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