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3-1 條

第 123-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 123 條保險法全文第 123-2 條 →

第 123-1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123-1條規定:…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__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 應填入?
  1. A. 一年
  2. B. 十年
  3. C. 二年
  4. D. 五年

答案:A。保險法第123-1條原文為「一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