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3 條

第 123 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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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相關考題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如何計算?
  1. A. 以保險金額全額
  2. B. 以最後一期保險費
  3. C.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
  4. D. 以解約金

答案:C。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除何人外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 A.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
  2. B. 稅捐稽徵機關
  3. C. 要保人
  4. D. 保險人之債權人

答案:A。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