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57 條

第 157 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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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