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 條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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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相關考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之生命或身體,不具保險利益?
  1. A. 債務人
  2. B.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C. 隔壁鄰居
  4. D. 本人或其家屬

答案:C。保險法第16條列舉四款: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何者名稱?
  1. A.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 B. 業務員本人
  3. C. 所屬公司
  4. D. 公會

答案:C。管理規則第16條: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