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5 條

第 15 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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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相關考題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應負何種責任?
  1. A. 按份責任
  2. B. 過失責任
  3. C. 連帶責任
  4. D. 補充責任

答案:C。管理規則第15條: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亦同。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何者為限有保險利益?
  1. A. 運費收入
  2. B. 保險金額
  3. C. 其所負之責任
  4. D. 貨物全部價值

答案:C。保險法第15條: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