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7-1 條

第 167-1 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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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67-1條規定:…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__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 應填入?
  1. A. 三年
  2. B. 二年
  3. C. 十年
  4. D. 十五年

答案:A。保險法第167-1條原文為「三年」。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