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7 條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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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相關考題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如何?
  1. A. 無效
  2. B. 得撤銷
  3. C. 得解除
  4. D. 按比例有效

答案:A。保險法第37條:其契約無效。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