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8 條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第 37 條保險法全文第 39 條 →

第 38 條相關考題

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如何分擔?
  1. A.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2. B. 全額賠償後再內部分攤
  3. C. 平均分担
  4. D. 僅最先承保者負責

答案:A。保險法第38條: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