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9 條

第 49 條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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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