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0 條

第 50 條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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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