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3 條

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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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相關考題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之。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原則如何?
  1. A. 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其損失係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 B. 須法院准許始得代位
  3. C. 僅得半額代位
  4. D. 仍有代位請求權

答案:A。保險法第53條第2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