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5 條

第 55 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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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