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4-1 條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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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1 條相關考題

保險契約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其效力如何?
  1. A. 得撤銷
  2. B. 全部契約無效
  3. C.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效
  4. D. 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答案:D。保險法第54-1條: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顯失公平條款)。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