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答案:B。保險法第64條原文為「一個月」。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答案:C。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亦不得解除(不可抗辯條款)。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