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3 條

第 6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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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相關考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保險法第58條、第5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如何?
  1. A. 不負任何責任
  2. B. 僅負一半責任
  3. C. 契約當然失效
  4. D. 應負賠償責任

答案:D。保險法第63條: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