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答案:D。保險法第63條: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