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0 條

第 70 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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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相關考題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其處理方式為何?
  1. A. 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2. B. 僅賠償一半
  3. C. 由被保險人自負
  4. D. 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答案:A。保險法第70條第2項: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