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答案:A。保險法第71條: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該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