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1 條

第 71 條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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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相關考題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得否為保險標的?
  1. A. 載明於保險契約者,得為保險標的
  2. B. 須另訂新契約
  3. C. 僅家屬之物可以
  4. D. 絕對不得

答案:A。保險法第71條: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該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