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答案:C。保險法第78條原文為「一個月」。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答案:C。保險法第78條: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