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8 條

第 78 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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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相關考題

依保險法第7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__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 應填入?
  1. A. 十二個月
  2. B. 二個月
  3. C. 一個月
  4. D. 三個月

答案:C。保險法第78條原文為「一個月」。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1. A. 三個月後
  2. B. 二個月後
  3. C. 一個月後
  4. D. 十五日後

答案:C。保險法第78條: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