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3 條

第 93 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 第 92 條保險法全文第 94 條 →

第 93 條相關考題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不受拘束。但例外情形為何?
  1. A. 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2. B. 金額未達保險金額者
  3. C. 經法院判決者
  4. D. 無例外

答案:A。保險法第93條:經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法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14.06.18 修正)。考題為考測通自行編製,非保險局歷年試題。